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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 马菊镁律师MA JU MEI · FAMILY LAW
MA JU MEI · SHANGHAI FAMILY LAW

婚前协议与婚内协议

一份严谨的财产约定,不是不信任,而是对彼此与家庭未来的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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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· 业务概述

婚前协议与婚内协议:解决什么问题

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安排财产关系。民法典允许夫妻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的归属,但约定要有效、要可执行,起草时需格外谨慎:财产范围要清晰、表达要无歧义、涉及房产的约定要考虑与物权登记的关系。

实践中大量协议因“说不清、写不明”而在离婚时被搁置或推翻。我提供协议起草、审查与签署见证服务,也帮助判断哪些约定(如净身出户、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)法律上难以支持,提前避坑。

02 · 常见委托场景
  • 婚前财产协议:房产、股权、婚前积累的隔离与增值归属安排
  • 婚内财产协议:AA制约定、单方房产加名后的份额书面确认
  • 离婚协议起草: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债务承担、履行保障条款的完整设计
  • 对存量协议的审查:帮您判断既有协议是否有效、有无漏洞、是否需要补强
  • 涉及父母出资、代持等复杂权属的书面确认
  • 忠诚协议、赠与约定的效力评估与风险提示
03 · 办案思路

四步走,把案子做扎实

财产盘点

梳理拟约定财产的类型、权属、出资来源,明确哪些可以通过约定处分

条款设计

逐项约定归属、增值与孳息、债务承担、变更与解除条件,避免歧义

形式补强

提示公证价值;房产等建议同步办理登记或书面确认,防止“约定归约定、登记归登记”

动态维护

家庭财产结构变化后(新购房、创业、继承)建议及时更新约定

04 · 常见风险点

这些坑,提前知道更主动

  • 约定无效条款:限制人身自由、以离婚为条件的“净身出户”等约定效力存疑
  • 约定不明:仅写“各自财产归各自”,未列明财产清单,等于没有约定
  • 与登记冲突:口头承诺加名却未过户,离婚时难以主张份额
  • 忠诚协议误用:把情感保证当财产工具,履行与举证都存在现实障碍
提示: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归属。协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、内容合法明确,重大财产(房产、股权)最好结合公证或登记,避免日后对簿公堂时“协议无效”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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